資訊的缺乏本身即是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一種。由於資訊某種程度上可算是一種公共財(public good),因此容易產生搭便車(free ride)之結果。而且,相關資訊也多存在有不正確、不完整的情形。一如經濟學家所指出的,若是忽略資訊所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以及不確定,將會使得相關的分析有如受限在象牙塔內為之,如此將會與現實狀況嚴重分離。
此外,資訊一如前述,有著教育消費大眾的功能,進而得以輔助市場機制的運作。例如,使大眾知悉相關的環境危害,並因此修正其消費行為。進而產生對業者的影響。然而,相對的,業者本身往往並沒有誘因去提供其產品可能有的危害之相關資訊。 如此便產生資訊不對稱的結果(information asymmetries)。簡言之,也就是業者擁有資訊,而消費者、大眾卻無法取得必要的資訊。在這樣的情形下,所謂的自由的市場、有效率的市場將不復存在。而是由業者佔有主導的優勢。因此,經濟學家也主張,在如此情況下,政府便有介入的必要。
再者,學者指出既有的侵權責任體系(特別在舉證責任的要求上)、或是機關所設定的現行規範標準、甚至是業者現有的申報要求之規定,因著相關資訊仍為業者所掌控,不僅無法改善市場制度的失靈,甚至會更使其惡化之。 因此,針對市場失靈的現象,機關更需要去蒐集相關活動的成本及利益以供業者或是個人參考。
就業者言,在經濟誘因的制度上,資訊本身也可促進進步。因為要經由市場力量來改善業者行為對環境可能有的結果,必須依賴資訊可得性的高低。在另一方面,當製造及蒐集資訊的成本降低時,消費大眾也較容易且較有意願去依賴相關可得的資訊來做出其決定。 另外,透過資訊揭露,也可使業者將環境之外部成本予以內部化。資訊規範也可降低在監測及執行規範上的成本。藉由資訊的公開,也可提供環保團體或是其他利益團體利用相關資訊以監督業者環境工作的執行。簡言之,在減少交易的成本之外,因著資訊提供的改善,會有助於市場更趨近於寇斯定理(Coas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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