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4日 星期四

污染排放權交易制度探析

有別於傳統的命令暨管制的規範方式,市場制度的引進,期望著以具誘因的方式,鼓勵業者,在符合其成本利益分析下,自動、積極地遵守環境規範,並因而減輕在完全依賴行政機關之舊有管制模式下的許多缺失。以京都議定書中的排放交易制度為例,即係藉由污染排放的交易,欲達到既能維持已開法國家的既有的發展,並能確保開發中國家對經濟、工業等發展之迫切需求。並在其平衡中,促進對環境的保護。

近來國內有越來越多人士主張應實行此一制度,環保署基本上也朝著這個方向在走。並有總統候選人將之納入其環境政策。似乎每個人都期待此一政策能對現今台灣的環保問題注入一強心劑,並認為此一制度的引進,即可解決存在已久的爭議,並完善對環境的保護。然而,參考美國的法制,我們似乎仍應採取謹慎、保留的態度。至少在制度設計上,應考量美國在實際執行下所產生的缺失。

美國此一制度之運用,最有名、也號稱最成功的例子,即是其清潔空氣法中酸雨計劃下的排放交易制度,稱之為Cap-and-Trade。簡言之,就是設立一個總排放量的上限(Cap),而在此一上限內,讓業者基於其需求,進行「污染排放權」的交易。也就是說,甲工廠認為其受分配的排放量不足應付其生產所需,他可向其他業者購買該權利。相對的,若是乙工廠基於其科技研發之提升,降低原有的排放量,使原先受分配污染排放量有所剩餘,乙工廠即可以將之交易出去,進而獲利。以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若乙工廠的汙染控制成本低於甲工廠的汙染控制成本,則應由乙工廠來進行污染控制的工作。

簡單地說,支持者認為此一制度對業者、政府,乃至於社會,都是符合成本效益分析的。其並能促進污染防治技術的更新與進步。當然,在行政上更是具便捷性。

但是,反對者也提出實証的例子加以反駁。污染排放權的分配會產生對新業者的公平性的問題,而新業者在防治技術上、法規對之要求上,反而是對環境較友善的。此外,業者的報告義務以及監測機制的落實,更是此一制度成敗的關鍵。而監測技術其實是一昂貴、甚至可能在科技上是尚不可行。因此是否真的符合成本效益,也會是一個問題。

另外,還有環境倫理上的質疑。除了是否有所謂的「污染權」外,在交易制度下,會造成污染集中在特定的地區(hot spot)。依賴著交易制度,而非根本地對污染加以禁止,其實也存在著政策上將人民的健康及環境,也一併地被交易出去了。論者也指出,美國制度之所以「成功」,最大的原因還是在於行政上對該上限的設定,而非交易本身。

此外,學者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在污染減量上(針對電廠),德國花了六年達到百分之九十的減量,而美國花了近三十年只減少了三分之一。有鉛汽油的完全禁用,在美國花了23年,而且之所以成功,最後還是靠著國會的禁令,而非交易制度。

另外必須提出的是,在學者的觀察下,美國此一制度之所以號稱很成功,其實是業者在計劃執行之初,因著一開始的分配以及優惠措施,透過儲存的機制,將其多餘的排放權儲存其來。這表示,在未來這些排放權還是會被使用抑或是被交易出來的。

此外,雖然針對違反排放限制的業者可加以制裁,但是,在台灣,基於相關權責單位人力、物力等資源的有限性,執行的問題往往更是讓人擔心的。

综合以觀,政府在立法上著實應當謹慎為之,而非一味地繼受他國「先進」的法律。

當然,環保的落實,最重要的仍是公民意識的覺醒,讓人民體認環境對你我存在的重要性,而非一味地追求發展。台灣長期以來,從政府到民間,將經濟發展凌駕於環境維護之上,即便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有規定所謂的「兼籌並顧條款」,甚至在環境基本法中言明,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有所衝突時,應以環境做為優先的考量。可是,在這樣「先進」的立法中,我們的環境是否真的改善了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