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環境法傳統上還是以政府的管制為主,美國稱之為 command-and-control 的規範方式。後來有所謂的經濟誘因 economic incentives,這部分是Prof. Stewart 所擅長並強調的。其中的轉變當然是對傳統規範方式的質疑,希望尋求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達到環境保護。其中便牽涉到經濟分析的問題.
針對環境保護的規範,可從機關、業者、以及大眾三方來看。就機關而言,在確保環境保護下,如何的規範才是有效且不會耗費過多的有限資源。因為在執行上、監測上,行政機關往往必須投入相當大的人力、物力。從業者來看,怎樣的方式能促使其自動自發的落實對環境的維護,這涉及自利的問題。營利本就是業者存在的目的,只是傳統規範通常假定政府的規範環境保護的目的和業者的營業目的是根本上相衝突的。在大眾言,如何落實公眾對相關決策的參與,特別在以往專業行政的口號下,就連權力分立下的立法機關往往也無置喙的餘地,反而是業者有著遊說的可能。因此,大眾利益的維護,乃至於行政決定之民主正當性的確保,也是必須重視的。
在美國,我自己覺得,policy似乎是比較重要的,法律方面反而比較只是技術性的操作 (我的認知也許有誤),而且這一部分是很有趣、很值得討論的。在論述上, 學者往往會納入其他領域的東西來做論證,像是經濟學,甚至是及心理學。(這兩個領域的觸角其實是很廣的) 環境法還會涉及科學上的問題。反而是大陸法系強調的法律上的原理原則,在美國不太有過多的討論。(當然,司法審查或是公眾參與的重要性,仍是相關論述上的重要環節。若是研究的像是憲法等科目,還是會著重在相關的原則,但在像是環境法上,例如: “環境基本權”就鮮少有人著墨。)
不過在美國研究法律,由於其common law的傳統,即便在行政規範的討論上,common law 的原則仍是必須加以注意的。 像是tort law 在環境法上仍是很重要的依據。
另外要說的是,美國學者很喜歡創造字彙。像是“new governance”, 強調的是那一個 “governance” 不再完全依賴政府,而是從業者內部做出發,有學者也稱之為 “reflective law”(也有稱做 "adaptive management strategies")。此外也有強調業者與政府的合作(collaborative new governanc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以及 “Environmental Audit” 也是相關例子。甚至業者還可以跟政府就相關規範及其執行,進行價還價的協商 (Reg-negs).
而關於SEC所負責管轄的公司內部資訊的揭露,則是環境法上新興的另外一種規範措施,稱之為 “information regulation”。有稱之為第三代的環境法 (也是reflective law的一種)。Prof. Stewart 稱之為 “private sector problem-solving”,即要求業者自行監測並報告公佈相關資訊。 此一規範方式的提出,學者也是從經濟學上對於市場資訊不對稱的前提下,提供政府介入的一個依據。政府的工作在於設置一架構或是訊息溝通的管道,來提升業者自我的規範(self-regulation)。
以SEC為例,論者希望透過SEC對業者應將公司營運等內部資訊對外揭露之要求,就相關涉及環境的資訊也可以一併地對外公佈,如此可以提供投資者,乃至於消費者,來決定投資或購買其產品與否,以期促使業者能有更符合環保的作為。
就我所知,台灣這一部分好像是放在公司財報的部分,只是相關討論在台灣多是公共政策領域所為之,法律上好像尚未為人注意,而業者也不太重視之。
在美國,論者也有質疑其適當性,像是SEC 是否有能力去做到管理監督的工作(特別是在有關環境的部分)。再者,有些也涉及營業秘密的問題。(也有針對條文規定的爭議加以批評)關於資訊揭露的一般性問題像是--以什麼方式揭露? 如何真的能讓投資者或是消費者了解? 如何確保業者所揭露的資訊是正確的?... (第三人監督的機制也有其爭議)
只是,Prof. Stewart 似乎不太看好 information regulation 的規範方式,其仍是強調應透過市場誘因之機制,最有效率地達成完境的保護。(但是,也有學者認為information regulation也可算是市場機制的一種。再者,也有許多學者強烈批判此市場誘因,特別在環境正義上。學者也有提出實證數據反駁,認為在市場誘因下並不能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
此外,容我再雞婆一下,討論美國法律的發展,社會的趨勢也是影響很大的,尤其會反映在其最高法院的見解上。前述的發展,從30年代的新政(New Deal)以前,是強調自由經濟,新政以後,強調政府管制、專業行政,一直到80年代雷根政府的解除管制,形塑出其不同的發展。(現在,甚至要求聯邦政府各項作為都必須通過成本效益的分析—透過其總統的執行命令)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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