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平等,絕對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必須經過掙扎、焠鍊的。
當美國人於今天(1/21)紀念著馬丁路得金恩博士時,回首過去,固然所看到的是前人留著血淚所走出的一條美國社會融合之路,但是,金恩博士的那一個夢,是否真的實現,卻仍在未定之天。歐巴馬是否能成功問鼎白宮,確實是一個值得觀察的指標,但絕非就可因此劃下句點。這一條路還很漫長。
美國民權運動(Civil Right Movement)的濫觴,可溯及1941年的Mitchell v. U.S.一案。它打破了當時種族隔離的藩籬(Jim Crow),提供了司法上一個重要的先例,使得憲法上的平等保護,可以真正的落實到生活上,尤其是對當時的非洲裔的美國人,開啟了一扇亮光。案件的當事人Mitchell其實是當時美國眾議院的議員,身為國會中唯一的非洲裔美國人,更是全國位居政治最高位的非洲裔美國人,卻仍在搭乘火車時遭到了不平等的對待。只因為他是「黑人」。他本以為因著他的身分可以獲得較平等的對待,但諷刺的是,白人在歧視上倒是符合了「平等」,他最後仍是被趕出了車廂。在聽證上他說到,他本想據理力爭,但是當他想到他可不願意成為第一個被處私刑的國會議員時,他也只能默默離開。
首席大法官Hughes在其意見書中指出,只因Mitchell的種族,而對之有不平等的待遇,嚴重破壞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對平等保護之規定。本案雖然並未直接處理當時普遍的「分離但平等」(segregation but equal)的政策,但其結果的影響,卻是創造了後續訴訟得以成功挑戰當時不合理政策的重要依據。
姑且不論Hughes大法官做出此一判決當時的社會政經背景。其實當時本已有一系列的法令可用來主張平等權保障,像是1866及1875年的民權法案、甚至是州際貿易法,更不用說是美國憲法上的第13、14以及第15的增修條文。然而,成也司法、敗也司法,最高法院卻在Dred Scott(1857),Civil Rights cases(1883)以及Plessy(1896)之一系列判決中,將種族歧視予以正當化,使得美國社會在1930年代以前,分離且平等的觀念像是種族仇恨的種子一樣被深深地植入人心,變得牢不可破。因此可以想見Hughes在做出此一決定時所必須承擔的壓力。(其間也涉及到當時最高法院成員結構在羅斯福總統主政期間經歷了重大的轉變)
必須一提的是,大法官Harlan在惡名昭彰的Plessy一案中,即已提出其發人深省的不同意見:我們的憲法是沒有種族差異的。(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 這樣的見解是對也是錯。因為美國憲法開宗明義地說到:我們全國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在其立國先賢的制憲概念下,是沒有包括「黑人」的。但是,這樣的解釋當然很不可思議,卻是當時白人根深柢固的觀念。而大法官Harlan便一針見血地道出其中的荒謬。只是社會必須花近六十年的時間,才將其少數意見變成主流見解。也就是到了1954年的Brown一案,在Warren主持下的最高法院才正式宣告「分離但平等」的政策是違憲的。
今天,金恩博士已用生命去實現他的夢想,歐巴馬也正努力地追求其白宮之夢。但是,我們不要忘記,平等的社會是多麼得來不易,即使是像美國這樣以民主自居並種族熔爐的大國,一路走來仍是跌跌撞撞。反觀台灣,本著海洋國家,理當有著更寬闊包容的心,卻在對待不同種族上,像是外籍新娘、外籍勞工,乃至於漢族對原住民,似乎也重蹈了美國的錯誤。或許可以諷刺地說,反正在政客操弄下,同為漢族的本、外省人都可如此對立,遑論不同種族間的平等對待。但是,良善如台灣人民,我們實在應當警醒,平等,也包括了自由與民主,它們就像是脆弱的花朵,著實需要我們細心加以呵護。我們也可從美國經驗中看到,司法者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何等的重要。
曾幾何時,我們可以看到會有女性、抑或是原住民的總統參選人,要到何時我們也能夠看到外籍新娘、甚至是外籍勞工在這塊土地落地生根,豐富了它的土壤。
而這不應只是一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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