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九十六年留學獎學金研究計畫
壹、 乙類
學群別:留美法律
研究計畫名稱:
英文題目: From the Dilemma to the Optimistic Future of Our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中文題目: 食物品質維護之規範--從困境到未來之展望
貳、 計畫摘要:
農藥(pesticide)可稱之為”經濟毒藥”(economic poisons)。也就是說,其雖是具有毒害性,卻也是必要的。人類利用各式各樣的化學物質來保護自己及農作物遠離自然生物的危害,已有百年歷史。美國聯邦政府立法規範農藥之使用始自1947年聯邦除蟲、殺菌暨殺鼠劑法(the 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 FIFRA)之訂定。此外,聯邦食品、藥物暨化妝品法(the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FDCA)進一步禁止販賣參雜有農藥殘留物的食品或藥物。此一法案授予健康及人的服務部(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管理規範的權限,並與聯邦食品及藥物管理局(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擔當起維護全美食物供給安全的角色。
結合了FIFRA及FFDCA,農藥的販賣及散佈必須先辦理註冊。針對未經加工食品上之農藥殘留量以及加工食品上之非致癌農藥的殘留量,其可容忍之評估係依據「無害的合理具體性」之標準(reasonable certainty of no harm),其間並包括有風險利益分析(risk-benefit analysis)以作為最後決定的參考。此外,於加工食品上會導致有致癌可能性之農藥殘留時,依FIFRA則其無法取得註冊之可能。再者,FFDCA針對有致癌可能性的農藥,所採的容忍標準係”零風險”(zero-risk),此一標準又稱為Delaney條款(制訂於1958年之食品添加物修正案--the Food Additives Amendment)。
Delaney條款係針對食品添加物所做的規範(包括了農藥殘留的問題)。法院透過案例解釋此一法條,認為基於其零風險的要求,此規定係完全禁止有致癌可能的食品添加物。
然而,所謂的”Delaney矛盾”於是產生。亦即FFDCA針對未經加工和已經加工食品之農藥殘留做區分,並採取不同的規範。這樣會造成某些食品適用可容許風險標準--輕微風險非風險(de minimis),而某些食品則須適用零風險標準。如此的區別以及針對某些食品所做的絕對的禁止受到很大的爭議。
隨著科學角色在決策制定上的改變,國會於1996年制定了食物品質保護法(the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FQPA)。這一新的法律徹底地改變過去FIFRA及FFDCA針對安全議題所採的規範方式。基本上,本法採用了單一標準,即「在農藥化學殘留物合計的暴露量下,能合理並具體地得出無害可能」之標準。換句話說,此法允許有致癌可能性的農藥被使用,只要能符合其所設定出的容忍標準,即必需低於百萬分之一的終身致癌率。再者,其亦許可使用風險利益分析來決定所可接受的風險程度。不過,本法固然提供行政機關相當大的彈性以供其專業行政,但仍衍生出許多值得討論的問題。
為了面對及處理農藥--經濟毒藥--所產生的困境,並期望能提供我們食物供給之保護一個樂觀的未來,觀察FQPA這十年來的發展及執行情形,不單具有學術上的重要性,更是攸關我們全體社會的永續發展。本文所要觀察的包括: 美國環保署所制定的相關法令規範、法律執行是否如同當初支持者所期望抑或是如同當初批評者所預期、成本效益分析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法院所採的態度以及市場理論是否可適用於此。期冀能藉由這樣的觀察提出相關的法律爭議,並得出可能、積極的解決模式,以處理這些包括科學的、政策的以及經濟的爭議,進而提升現在暨未來的生活。
最後,本篇論文希望針對食物供給的保護及發展,能提供台灣參考,甚而完善台灣整體環境保護的規範體系。
叁、 研究計畫
研究緣起:
對環境法的興趣始自於念研究所時指導教授的啟蒙(在大學時代似乎只以國家考試科目為中心)。研究環境法是來美唸書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它是科技行政重要的一環。雖然在某些重大爭議的問題上,例如:全球暖化的議題,美國的態度相對地顯得保守及固執。此外,也有許多批評者認為,美國實際上是全球對環境資源消耗最大的國家。在這些質疑及批評之外,不可否認的,美國環境法制度規範確實是多樣且複雜。其中固然包含了對於工業及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利益折衝下的結果,但也因此發展出許多新穎、具效率的規範手段,例如:以科技為基礎或是以健康為基礎的環保標準(the technology-based and health-based standards),以及以市場為導向(market-based)的制度設計。因而不論傳統的命令暨控制(command-and-control)之規範手段,抑或是經濟誘因(economic incentives)的規範方式,美國環境法的制度,因著其豐富的執行成果,都能提供相當充實的比較研究。這樣的經驗且已成為其他許多國家,乃至於國際環境法上所爭相效法的對象,例如京都議定書中所採取的市場交易制度即為一是例。
在指導教授Prof. Applegate以及Prof. Barnes的細心指導下,本人針對號稱最複雜的環境規範--美國清潔空氣法(the Clean Air Act),做了相當程度的分析暨比較研究,初探了美國環境法的輪廓及其基本精神,完成了本人於美的第一本碩士論文(本篇論文並獲得由美國國會所成立之夏威夷東西文化中心之邀請,於其舉辦的第六屆國際研究生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而今,亦在Prof. Applegate的帶領下,投入另一個值得一探究竟的領域--美國食物品質保護法(the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由於Prof. Applegate係美國關於毒害物質規範研究之專家,其專精於環境風險評估、科技行政以及環境政策分析,其並編著有全美唯一有關毒害物質及有害廢棄物之案例書。本篇論文在其指導下,本人相信應能呈現相當具體的成果。
而這部1996年所訂定的法律,涉及了對於食品之農藥殘留及相關添加物的管制規範,尤其反映了美國行政法對科科技行政的態度。其中包括了對於風險的定義、科學在規範上所扮演的角色、行政機關所應有的裁量空間,其中也包含了風險利益、成本效益的分析,甚至涵蓋了環境正義的議題,例如對小孩、婦女乃至於勞工階級所應有的特別考量。相關議題的討論,不僅是食物品質保護法所欲處理的難題,而更反映出現代行政在規範環境事務上所會面對的困境。
環境法對自然保護、人類福祉的重要性於今日已無須再特別加以強調。其也往往作為對傳統行政法革新的起源。美國環境法自70年代之環保風潮開始,即已蓬勃發展,時至90年代,隨著行政所需面對的生活事務日趨複雜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創新,緣起於30年代的所謂的羅斯福新政,對專業行政的要求,在此時更是一再地被提出來。因此,基於環保、經濟、科學以及政策的多方考量,才有食物品質保護法的制訂,因其重大地改變了舊有的規範方式及規範標準。其賦予行政機關較以往更大的執行空間,藉由風險利益的分析,使得法律的執行更具彈性。然而,不可避免的是,這樣的規範必然造成許多爭議。
在經過十年的執行,現在應是適當的時機去檢視整部法律執行的情況及其發展。並就相關產生的爭議,提出討論。如此的研究不僅是有助於我們對食品供給維護之提升,並能促進環境保護規範手段的有效掌握,以作為未來環保規範的參考依據。
研究目的:
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於觀察美國食物品質保護法究竟有無以及如何提供我們一個針對食品供給之具積極性及樂觀的前景。鑑於本法根本地改變了之前法律所採的規範方式及標準,因此,在這樣重大的轉變下,其實際的執行暨發展,便是我們應當審慎加以評估的對象。此外,藉由本篇論文之研究,希望能進而提出有效的爭議解決模式。特別是相關問題通常涵蓋了政治、經濟以及環境保護等重大議題。若能因此調和利益間的衝突,產生出一個合理、具效益的規範模式,才能真正為我們提供一個永續發展的願景。因為如此的成果不單是為維護我們這一代的利益,更是兼顧了下一代之隔代正義的要求。
再者,本於比較法之研究,本文亦希望這樣的研究成果能提供台灣在思考環境問題的另一個面向。特別是當國內環保意識逐漸高漲之際,憲法亦於增修條文中明定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兼籌並顧條款,因此,誠如之前所說的,這不僅有助於對食品保護規範的提升,更可以促進整個環境保護體系的完善,進而落實憲法以環保立國之基本精神。
研究方法:
關於本篇論文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採取了以下簡單的架構: 1. 針對既有的法律規範提出討論;2. 觀察並預測所有可能發生的爭議;3. 提出積極、有效的解決模式以供為來規範之展望。
因此,本文將會專注在現行之美國食物品質保護法之執行現況,並從國會、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等不同角度做觀察。例如:國會制定此一法律,實際上是妥協下的產物,而其中科學扮演的角色是值得關注的(特別是科學對風險、不確定性的認知)。尤其是當國會放棄原本對有致癌可能性之物質所採取的絕對限制,進而允許一定之風險時,如何正當化此一規範方式,應是本法的前提要件。此外,本法的訂定所產生實際上的影響--對於業者、勞工(農人)以及消費者--亦是不能忽略的討論對象。至於行政機關從事的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以及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所應採取的實質暨程序上之要求(這三部份構成了美國現行所採的風險控制體系),是除了行政裁量空間之探討外,也必須加以重視的。其中包括的議題有:行政機關(美國環保署)頒佈了哪些法規命令、其如何解釋所謂的「無害的合理具體性」之標準、如何處理對嬰幼兒的保護以及成本效益分析在決策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對於司法審查上所做的回應,也是必須深入研究的。像是司法對科學在政策決定中的定位、動物試驗的爭議,以及傳統上司法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範圍之討論。
針對以上的議題,本文將試圖提出以下的回應,例如:提出有助於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之有效性的指導方針,以及如何落實對次要人口(弱勢群體)--嬰幼兒、勞工(農人)--之保護、並提升對大眾健康保障之辦法等(諸如知的權利之確保、公眾參與的提升以及司法審查的落實)。
最後並就本法之優缺點,採用比較分析的方式,對台灣提出建議。期望能將之融入台灣既有的法律架構,並能兼顧台灣特有的文化及法律背景,以期做到法律本土化並真正落實法律建置的目的。
研究期程:
期冀在有效性及具效率性下完成本篇論文,本人將論文寫作概略區分為四大階段。此外,除了參考資料的搜尋外,為了能獲致更完整及更深入的了解,本人並將繼續修讀相關必要之課程,並包括IU SPEA的有關課程(概因S.J.D.課程僅需進行論文寫作,已無上課之要求)。
四大階段之第一部分,在於做出本篇論文之最終架構。透過與指導教授密切之討論,以期整理出最完善的論文主體脈絡,以供後續之論文內容的發展。本階段預期以六個月的時間完成。
第二階段,將主要進行的是論文資料的搜集。例如: 相關立法資訊、案例見解、期刊論文及專書等。並進行研讀消化,進而能再加強論文架構的完整性。本階段預計以六個月的時間完成。
第三,即開始從事論文草稿的寫作。藉由章節項目之發展,依序地呈交指導教授審查及修訂,以其完善前後的論述,做到條理分明、論理一貫。這一階段將以約十二個月的時間完成之。
最終的階段,即在於做論文最後的修改及潤飾,並準備口試之進行。本階段並將尋求教授們的評論及建議,希望能將本篇論文做最好的呈現。預期將以六個月的時間完成之。
針對S.J.D.課程的進行,本人預計以兩年半至三年的時間完成。
計畫之重要性:
針對美國: 如同以上所述,食物品質保護法的制定完全改變過去舊有的規範方式及規範標準。其所採用的標準在於平衡了農藥使用的需要以及食物提供的維護。這固然說明了本法之重要性,但也產生了以上所略述的許多有待解決的爭議。
此外,基於本法所採的以科學為基礎的規範方式,如何妥善運用好的科學以制定好的規範,這不僅是本法所著重的,亦是所有適當、完善的環境規範以及環境政策所追求的。而這也是達成健康及環境保護的必要前提。
針對台灣: 這樣的法律規定,對於台灣來說可能是相對地新穎且細緻。然而相關的爭議對於台灣,現在以及未來都有可能會發生。而這也表示,關於美國食物品質保護法的執行經驗,不論是好的或是壞的、成功的或是失敗的,確實有很多地方值得台灣去學習及借鏡的。再者,從規範的困境到能提供一樂觀的未來,行政機關不能避免地必須去處理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之間的衝突。因此,針對美國如何處理這樣的爭議,以及如何調和政治上、經濟上以及科學上的問題,如此的經驗也值得提供給台灣做參考。甚者,經由如此地比較研究,也有助於真正落實憲法所規定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兼籌並顧之精神,以達到國家之永續發展。
自我展望: 本人希望藉由預期的研究成果,能帶給台灣不同的觀念以及新的思維方式。希望讓國人體認到環保的重要。不僅為了自己、也為了下一代能真正做到完善環境的保護。並能使台灣的環保法令不僅能追得上、甚至可以超越美國的制度。
在台灣,傳統上學者對於行政法總論的部份做了相當精深的研究及闡論。但對於行政法各論的部份一直到最近才陸續受到學者的重視。環境法即為一是例。本人希望透過本人不才之研究,將自身之學習經驗以供台灣法學界之用。進而能讓台灣各個法學院都能如同美國法學院般,都會針對環境法設有專門的、一系列的課程,如此才能真正地將環境法予以紮根、使之茁壯。並有機會能教育法學後進,國家考試科目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忘記對法律正義之最初也是最終的抱負。
肆、 執行期限內預計完成之工作項目:
期冀在有效性及具效率性下完成本篇論文,本人將論文寫作之執行期限概略區分為四大階段。
四大階段之第一部分,在於做出本篇論文之最終架構。透過與指導教授密切之討論,以期整理出最完善的論文主體脈絡,以供後續之論文內容的發展。本階段預期以六個月的時間完成。
第二階段,預計完成之工作項目係在既有的基礎上(如所附參考文獻),繼續進行論文資料的搜集,以完備所需之資訊。例如: 相關立法資訊、案例見解、期刊論文及專書等。並進行研讀消化,進而能再加強論文架構的完整性。本階段預計以六個月的時間完成。
第三,開始從事論文草稿的寫作。本階段所預期完成的工作即是整篇論文的完成。希望藉由章節項目依序之發展,陸續地呈交指導教授審查及修訂,以其完善前後的論述,做到條理分明、論理一貫。這一階段將以約十二個月的時間完成之。
最終的階段,即在於做論文最後的修改及潤飾,並準備口試之進行。本階段並將尋求教授們的評論及建議,希望能將本文做最好的呈現。預計將以六個月的時間完成之。
針對本論文之寫作,本人預計以兩年半至三年的時間完成。
本計劃對學術或實務等貢獻:
如前所述,基於本法所採的以科學為基礎的規範方式,如何妥善運用好的科學以制定好的規範,這不僅是本法所著重的,亦是所有適當、完善的環境規範以及環境政策所追求的。而這也是達成健康及環境保護的必要前提。
針對台灣,這樣的法律,相對於台灣既有的規範而言,可能是更為細緻化的展現。然而相關的爭議對於台灣,現在以及未來都有可能會發生。不論是針對學術上的研究或是在實務上如規範的制定乃至於司法所應採取的對應,都是值得我們加以探討及細究的。而這也表示,關於美國食物品質保護法的執行經驗,不論是好的或是壞的、成功的或是失敗的,確實有很多地方能作為台灣學習及借鏡的對象。
簡單地說,從規範的困境到能提供一樂觀的未來,行政機關不能避免地必須去處理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之間的衝突。因此,針對美國如何處理這樣的爭議,以及如何調和政治上、經濟上以及科學上的問題,如此的經驗是值得提供給台灣做參考。甚者,經由如此地比較研究,也有助於落實憲法所規定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兼籌並顧之精神,而期望能真正達到國家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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