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環境保護署在12/7正式宣布,造成全球暖化的六種溫室氣體威脅民眾健康。這樣一個認定(endangerment finding),其實早在2007年最高法院判決上即要求環保署必須做出一定的決定,不論是肯認溫室氣體確實造成了全球暖化,抑或是當環保署依其裁量權限仍不願意做出此一決定時,必須要提出理由以作說明。因為美國聯邦政府遲遲不肯針對對全球暖化表示意見以及採取行動。也就是說,這個決定是在最高法院判決兩年後,聯邦政府才做出這樣的認定。
根據美國清潔空氣法的規定(Section 202),當環保署確定某一排放氣體係合理可預期會危害到大眾健康或是社會福祉時,環保署就(shall)必須依清潔空氣法的規範,針對此一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其實,美國聯邦政府曾經透過科學報告認為二氧化碳等氣體是有害大眾健康的,只是這樣的資訊在公佈後很快又被撤下。這樣的政治因素不言可喻。
歐巴馬政府早在先前就一再主張,希望美國國會可以盡快通過相關法案,而當國會不能有所作為時,行政部門也已經準備好要來對抗全球暖化的問題。只是這樣的宣示其實背後仍是行政部門希望立法部門可以主動制定規範,而毋須交由行政部門來做,因為若是交由行政部門來制定規範,來自於利益團體、業者的龐大潛在的訴訟,恐會造成行政部們應接不暇。這也是為什麼環保署在其聲明中還另外指出,這樣的認定並沒有附加於業者任何減量的要求。
因此,原本希望國會能在今年底有一定的立法進展,但哥本哈根會議迫在眉睫,中國、印度相繼都承諾了一定的減量,國際社會如今將矛頭全指向美國,歐巴馬政府自然面對極大的壓力,更何況從新贏回全球環境保護的領導地位也是其政策之一。因此,7日的宣布,某程度上確實是歐巴馬政府在向國際社會表態,以避免其赴哥本哈根時兩手空空的窘境,甚至可讓歐巴馬在氣候變遷會議上說話更有份量。
我們固然歡迎美國政府能有這樣的積極宣示,但是,會有的成果仍必須持保留態度以觀。因為,美國仍希望國會主動立法,但是,根據眾院通過的法案(仍待參院通過),其所預定的目標是在2012年時比2005年減少3%的溫室氣體排放量;2020年減少20%;2030年減42%,2050年減83%。然而,若以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報告所迫切呼籲的,應當在2030年,發達國家必須比1990年減排25至40%。這樣的話,美國的數據就只是1990年基礎的4%。況且參院與眾院目標不同,還需協調出共同版本,有學者樂觀認為明年春天會有結果。但是明年是國會期中選舉年,競選者都有選票壓力,因為法案一旦通過必然大大影響業者,甚至影響一般受雇的大眾,更不用說現在經濟情況的惡劣。
只是,現在面對環保署這樣的動作,也許業者反而會希望立法部門快快通過新規範,因為在法案中有特別規定,關於二氧化碳等氣體的規範,環保署不能以清潔空氣法再對其訂定行政上的管制命令(Clean Air Act Exemptions)。再者,規範中採取的還是市場交易機制,而這樣的規範方式已被環保團體所詬病,但卻是業者所支持的。簡單的說,業者不希望被規範,但今天若不得不被管制,自然希望以其所樂於接受的方式來規範。而今,利益團體仍持續地在遊說國會,因此,最後會產生怎樣的法律條文,尚在未定之天,更不用說究竟會有怎樣的效果。
對於環境保護,全球暖化只是其中一環。對於氣候變遷,哥本哈根會議只是一個進程。我們無須對政治人物的發言太過予以放大,因為檢驗才正要開始。我們知道其中的充滿了利益折衝,乃至於爾虞我詐;對於人類對環境所造成的危害,我們尚未有可以樂觀的權利,因為,要做的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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