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保人士眼中,小布希總統是歷史上最被批評的。未來美國在歐巴馬主政之下,環境政策又會有何改變,是近來許多人、相信也是許多國家,都在密切注意的。但似乎多數人都持相當樂觀的態度,以為美國環境政策會大幅地轉趨於更為環保的方向。因為多數人認為民主黨是比共和黨對環境較為友善的。歐巴馬在其競選政見中也有許多重要的環境政策,並為環保人士所支持的。特別在氣候變遷以及全球暖化上,歐巴馬也強調了希望美國能重回全球環境議題的主導地位。
是故,在其環保暨能源團隊中,任命了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並致力於再生能源之研究的朱棣文博士為能源部長;其並任命了前柯林頓主政八年的環保署署長Carol Browner(也是至今擔任此一職位最久之人)為白宮能源氣候環保問題總協調,以監督對抗全球暖化的工作;再者,歐巴馬政權移交小組的高級顧問Nancy Sutley(洛杉磯的副市長、負責該市的能源及環境政策),則獲提名為白宮環境品質委員會主席(公開的女同性戀者);而現任新澤西州州長的幕僚長Lisa Jackson則受命擔任環境保護署長(紐澤西州前任的環保首長)。麗莎在紐澤西負責草擬了該州氣候變遷的相關法案,其並將成為第一位黑人女性領導美國環保署。(後三者都曾擔任柯林頓政府中之要職)
除了可以看出其任命對象的多元化之特質,呈現民主黨多年來的特色外;歐巴馬政府似乎著實帶來環境保護的新希望。特別在受人詬病的全球暖化議題上,在如此夢幻的行政團隊帶領下,美國似乎有痛改前非之態。姑且不論此一團隊的人格暨領導特質(以麗莎為例,就有人批評其與業者、利益團體走得太近、且不願接受科學專業所提供的意見),但從美國環境保護發展歷史走向,以及現今經濟政治氛圍來論,其環保政策是否可以落實、是否真能符合環保人士的期待,相信都在未定之天。
回顧過去,京都議定書中的彈性機制很多的主張是來自美國,像是聯合執行計畫即是美國當時提出的;排放交易在美國更是行之有年。而柯林頓當初實已簽了京都議定書;但是,因著國會的強烈反對(當時共和黨佔多數),因此始終未曾生效。到了小布希政府,更是明白主張反對之(但也強調其係贊成議定書之理念)。
這其中當然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折衝問題。且不論柯林頓的政策其實也是將經濟、健保置於環境議題之前,其實當柯林頓上任後,也開始就環境政策與共和黨多有妥協,進而讓環保團體大失所望。而今,雖然在歐巴馬領政下,國會將會是民主黨議員為多數,但是,時逢現今的金融危機,民主黨在過去的歷史上,其國會議員不若共和黨議員對其自身的執政團隊有較堅強的支持,這時就必須回到議員本身如何回應其選民的需求,而經濟又將是首重之議題。(在柯林頓時期,連民主黨人士都有人認為,環保議題有時太過犧牲個人權益、以及生存上的需求)
從人民來看,美國人多數都肯認環保的重要;但是當影響到生活時,自然會有不同的表現(美國環保運動的興盛都是時值國家經濟良好時期)。從政府觀之,除了有以上的觀察外,行政機關長久以來強調的成本效益分析作為施政的參考,往往也會阻礙環保的發展。而且,在環保領域上,科學佔有很大的影響力,但是科學也很容易被政治化,小布希政府在這方面就備受批評。而歐巴馬政府是否真能重塑科學與政策的份際,也是直得觀察的。
最後,司法在相關議題上也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為司法也是形塑環境政策的一個重要管道。以美國最高法院於2007年的判決Mass v. EPA (127 S. Ct. 1438) 為例,其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就未將溫室效應氣體納入管制之決定,應附說明之理由。本案除涉及環境訴訟當事人適格的重要憲法議題;更重要的是經由法院肯認了氣候變遷的事實,並認為行政機關有規範的義務。但針對科學上的不確定性,法院要求行政機關必須舉證其係重大到不能規範才可以正當化其不作為。如此似乎是限縮了行政裁量的空間,但並未完全否認行政機關仍有的裁量權限。
本案固然可認為是環保的一次勝利,但是,後續的發展應當才是觀察的重點。亦即,行政機關究竟有無積極規範之作為(至今尚無進一步的規範);以及行政機關是否另外提出科學上的証明(利用科學的不確定性),以正當化其不作為。
其實,說穿了,環境保護至少在現今仍須視經濟發展的好壞來決定命運的。這也是為什麼柯林頓、乃至於歐巴馬,都希望藉由市場機制,如排放權的交易,達到經濟及環保的兼固。只是市場機制仍有許多爭議。
因此,若欲預期歐巴馬的環境政策能有多大的樂觀轉變,本文持保守的態度。但是一如其所強調的,「我們不會在一夜之間創造一個新的能源經濟。我們也不會在一夜之間就能保護環境,但假如我們重新思考和重新採取行動,我們可以現在就開始這項工作。」問題只剩--我們究竟還有多少時間而已。
宮學長您好,
回覆刪除我是高雄大學政法系的學生,拜讀您的文章,覺得十分受用。
以下是我個人淺見,還有待您指正:
根據這幾天的新聞,Obama總統可能會參加今年年底的COP15,但是根據歐盟去年對哥本哈根會議提出的建議幾個包括了:
一、將全球氣候變遷的目標溫度設定不超過在工業時代來臨前的全球氣溫2°C以上。
二、要達到以上目標需由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聯手合作。
三、已開發國家要將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2020年前減低到1990年的30%。
四、全體開發中國家,除了一些最貧窮的國家之外,需在2020年前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至同期預計成長的15-30%以下。
五、研究減碳計畫經費的補助辦法,協助世界各國,不論是以開發或是開發中國家,草擬或更新因應氣候變遷策略探討汙染者付費機制的可能性。
這些嚴苛的條件,在剛剛經歷過金融海嘯的各國來說,是否會達成共識,尚值得觀察。
然,依據您的文章,就算Obama總統會參加這次會議,我想應該也不會同意歐盟提出的目標。又,目前除了歐盟幾國已達到現階段減量目標,但是絕大多數附件一國家至2012年可能仍達不到目標。
我想非附件一國家在這次金融海嘯,以及在附件一國家無法達到目標的情況下,是否會要求延長,甚至要求放寬標準也不無可能。
另外,還有一件事要請教學長,不知道環境法這一領域未來發展潛能如何,因為在學校問了學長姐,多數都認為在台灣這一塊是不被重視的。謝謝。
Alan
先要謝謝你所提供的意見及資訊;另外,因為近來忙著幫老師做研究,所以沒能早些回覆你的問題,要再說聲抱歉。
回覆刪除關於歐巴馬是否會參與該會議、以及該會議是否能達成共識、甚至美國是否會加入該共識,我想一切都在未定之天。簡單以美國眾議院剛通過的潔淨能源法為例,是否最後真能成為法律還不知道,歐洲國家如德國已批評該法仍做得不夠。另外,美國仍不願意直接以其傳統的潔淨空氣法來規範溫室氣體,也可說明美國既有的態度。特別是你提到的目前的經濟問題、以及那些開發中國家一貫主張的立場仍未變動。更不用說中國、印度在溫室其體排放上越是舉足輕重。美國主張在計算上應納入其他的標準,像是其有廣大的林地;中國也主張應以人口來均算。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因此,很多問題已不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我不知道政法系所學的實際內容,但是政治跟法律其實是分不開的。以往國內學者或許會主張二者應該分開討論,但是,若是法律學者沒有這方面的思維,是會和現實脫節的,到頭來,法律只是做事後分析、事後提供說理的工具而已。我想,這也是為什麼,國內現在流行所謂的科際整合。所以,貴系應該在這方面能提供很好的平台供學生學習。
另外,這些問題,和國際法、國際關係有著密切的聯繫。特別當中國、印度經濟勢力越來越強盛之下,以往主要強調power的國際法、國際關係理論,是否會受到挑戰,尤其當美國勢力不若以往時,這更是美國學者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所以,環境法其實蠻好玩的。固然在台灣,因著國家考試,這門學科不被重視,但是,不減其重要性,不僅在德國,在美國也是,環境法往往是帶著行政法總論在往前走。至少,目前的發展,會比當初湯德宗老師、葉俊榮老師回台時還好些。所以不得不感佩他們當時所奠下一定的基礎。當然,這領域的研究,是比較沒有「錢景」的,不過若是有志於此,倒也是值得投入研究的。
希望這些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