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9日 星期六

環境法上管理規範手段之介紹

透過以下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到,美國環境法制度規範著實是多樣且複雜。其中固然包含了對於工業及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利益折衝下的結果,但也因此發展出許多新穎、具效率的規範手段。並因著其豐富的執行成果,確實能提供相當充實的比較研究。這樣的經驗且已成為其他許多國家,乃至於國際環境法上所爭相效法的對象。

私人權益的維護:
這是傳統上對個人權益的維護。藉由法律上對個人權利的保護,透過法律的執行及司法機關的介入,以避免他人的行為侵害到自己的財產或是人身。
美國環境法在演變上,最早仍是基於普通法(common law)的模式,亦即透過傳統的侵擾行為(nuisance)、侵害行為(trespass)、過失行為(negligence)、乃至於無過失責任(strict liability),來解決環境上的爭議。
但是,在這樣的模式下,損害賠償必須建立在明確的因果關係上,而政府的介入必須是在重大危害之存在得到清楚的證明,並且矯正的行為必須等到損害發生後才能進行。因此,鑑於環境保護往往涉及科學上的高度不確定性,學者於是提出了防止原則以及預防原則做為環境保護上應有不同考量的論理依據。

命令暨管制規範(command-and-control):
這是傳統的規範方式,也是至今最主要的依據。其係依賴行政機關根據不同的對象、不同的需求訂定出相關法規。而這些規範可能是以科技為基礎、以風險或健康為依歸的標準設定。也有以執行面為考量而來訂定規範的,像是訂定出一個預其能達成的目標作為依據。像是排放許可的制度即為一例。

以市場制度為基礎的規範方式(market-based regulation):
也有以經濟誘因制度(economic incentive system)稱之。學者稱之為第二代的環境法變革。亦即藉由市場機制的功能,讓業者可以自動履行相關規範。這樣規範方式,背後除了是對傳統規範的反動外,其實也有經濟學理論做做為其論理上的依據。許多學者均強烈批評著傳統規範的不具效益以及耗費過多的行政資源等。而認為透過市場誘因,業者在追求利益下不得不遵循一定的市場法則。如此也可以使業者將環境成本予以內部化,避免因為環境具有公共財的性質,造成環境的惡化。例如污染權交易即為一是例。
市場制度是否真的比傳統的命令暨管制的方式還來的好,在學界上是有著很大的爭議。市場機制也有著其本質上的限制、甚至也有環境倫理上的問題。再者,其是否真如支持者主張的係低成本暨高效益,也是容有爭議的。

自願性的計畫(voluntary program):
這是藉由制度的設計,讓業者自願的配合、自動地履行對環境保護的責任。這樣的概念是強調行政機關不再是與業者處於對立的地位,而應是合作的關係。當然,行政機關必須提供一定的誘因,讓業者可以自動地加入相關的計畫,像是給予一定的標章、或是予以法律執行上一定的寬限等。此外,業者往往也會因著市場上聲譽的影響,抑或是提早加入可以避免行政機關訂定更嚴格的規定等因素,有著促使其加入的動力。

自我再製之規範方式(reflexive regulation):
這是一個相對新的觀點。為學者所稱 New Governance之一種。這個概念來自於所謂的Autopoiesis,經由德國法律學者Guenther Teubner將之引入法律體系中做探討。
其是認為業者自身即係一可自我規範的的組織。透過行政機關間接地鼓勵或要求,讓業者就其內部營運會涉及環境的相關決定,在一定之程序下,影響、並表現在外部行為上。也就是說,在這樣制度化所做出的決策,都能納入對環境的思考。像是環境報告、環境審查等,業者必須評估其作為所可能造成對環境的影響,因為所有的結果必須向主關機關、甚至大眾提出其報告。這樣的方式,其實也是強調環境的維護,應從業者本身內部做起,進而與行政機關形成一合作的關係。其係認為,透過環保意識深化在業者的決策及執行上,才是環境保護可長可久之道。 而政府的角色僅在於確立這樣一個可行的運作機制,並提供業者誘因;而不需再去告訴業者什麼該做、什麼不能做。

資訊性的規範方式(information regulation):
這樣的方式也是透過行政機關的命令、抑或是間接地鼓勵,要求業者就其行為會對環境造成影響之相關資訊予以揭露。希望透過資訊的揭露,使大眾、消費者知悉,進而造成業者的壓力,而促使其改善相關的行為。政府的工作在於設置一架構或是訊息溝通的管道,來提升業者自我的規範(self-regulation)。此一方式,有著法律上及經濟學上的理論依據。有學者稱之為第三代的環境法變革。在法律上,就業者會對環境、健康造成危害的行為,大眾有著知的權利,這甚至是憲法所保障的。此外,也可促進行政機關、乃至於業者的行為更加透明以及明確其應負之責任。而在經濟學上,因著資訊的不對等,正當化政府的介入,要求業者必須提供一定的資訊,以補救所造成的市場運作缺失。

環境契約:
這個方式在歐洲即日本較為普遍。其是透過政府與特定業者或是整個業界訂立一協議或契約,針對特定的或是一般的環境問題,要求締約者履行其協議或是契約上的義務。

這些不同的規範方式其實在某種層度上,是相類似的,根本上也是相互為用的。有主張資訊的揭露也是自我再製的規範方式之一。資訊揭露其實也有分作機關命令下的以及業者自動提供的。至於不同規範方式都也著其支持者及質疑者。

必須要強調的,不論何說,傳統命令暨控制的手段,在程度上,不論高低,都是必須、不可或缺的。在制度設計上,必須針對不同的客體、不同的議題,方能訂定出真正適宜的規範措施。

2008年2月4日 星期一

從中國雪災,看中國迎奧背後之環境保護現況,暨台灣應有之省思

風雪阻斷了回家的路,更讓我們看到環境反撲的可能力道。
農曆年前被喻為中國百年來降雪天數最多的冰風暴,有認為是全球暖化下的產物;近來亦有主張是反聖嬰現象。其中容有爭議,但倒是可以讓我們來看看中國大陸近年來在經濟快速發展下、特別是在其迎接2008年奧運之際,在光鮮亮麗的背後,隱藏著其所必須付出的環境成本及代價。

中共的汙染問題其實已經嚴重危害到其經濟發展、數億人口的健康、乃至於造成社會一定的不安(環境難民、環保抗爭已層出不窮)。水資源的缺乏及污染、空氣的汙染、地層下陷、嚴重的沙漠化、農地的汙染、非法的盜伐及交易、沿海的污染等,都是中共在迎接其經濟奇蹟下必須嚴正以對的課題。

因著過度依賴燃煤的使用,加上能源使用上的高度不具效益性,並隨著快速的都市化及大眾交通的建設,依據荷蘭環保單位2007年的報告指出,中共現在已超越美國成為全球二氧化碳產量最大的國家。而其情況仍持續在惡化中。

沙漠化的嚴重情形更是挑戰著中共處理環保的能力。研究指出,若是中共再不正視並處理此一問題,全中國將會有三分之一成為沙漠。而土地受到的汙染也危害著食物安全之提供。至少有十分之一的農地已被污染。

此外,即使中共是全球第四大的乾淨水資源的國家,卻也因著過度及無效率的使用、污染以及不平均的供應,造成全中國三分之二的城市有缺水的危機。再者,超用地下水也導致地層下陷,上海、天津將首當其衝地受到影響。更別提飲用水源也受到嚴重的汙染。根據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所做的研究指出,中共是污染太平洋最大的元兇。而這也造成東海,本是全世界魚獲蘊藏量最大的海域之一,現已不再適合進行漁業活動。

中共的所面對的環保挑戰,早已不是單純的自身的國內問題,而是已經嚴重地影響到國際的環境爭議。日本以及韓國早就受到因中共境內燃煤電廠所導致產生的酸雨影響,更不用提沙塵暴的危害。根據相關研究以及美國環保署的報告指出,連遠在美國的加州,都可追溯出其大氣中的塵埃、硫、煤灰、甚至是汞,係來自中國大陸的電廠及水泥工廠所排放的汙染。當然,近在咫尺的台灣更是難逃嚴重的危害。

所有國家都遭遇著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兩難問題。這也是為什麼里約宣言要強調,為了永續發展,環境保護必須納入整體發展中之一環。只是,在全球化下,政府往往抱持著短視的眼光,總以維持、甚至不計手段的提升其競爭力為其優先政策,環境問題似乎可容後再說。可是,即便僅以數據顯示,國家所要付出的環境成本其實是更大的,其中包括了各種污染的成本、所造成的損害以及恢復的代價。更不用說其中無法量化的諸多損失,像是健康、生命的危害,環境中生物多樣性的消逝,乃至於可能造成的社會動盪以及社會成本的付出。

有效的環境保護,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更需要的是透明化的環境資訊。官方的責任政治、獨立的司法制度則是法制落實的前提。公民環保意識的落實更是必須務力追求的。固然,我們可以質疑這些前提條件似乎都不存在於現今的中共政權。但是,省思自己,過去,我們正是這樣走來,犧牲了環境,創造出所謂的台灣經濟奇蹟。今天,我們又進步了多少?環境保護是否還是附屬在於經濟政策之下?政府環境評估是否真正透明、客觀?司法機關是否落實環境保護之法治精神?業者是否願意盡到其應盡的環保義務,而不再「暗管排放」?而人民是否又真的能將環保融入生活中呢?

一如「不願面對的真相」,全球暖化是否真的存在,仍有人質疑。死硬派者如美國布希總統,其甚至引述說,樹木所產生的污染可能比汽車還多。但是,我們要正視的是,不是在於比較污染的多少,而是應警覺,污染不但在急遽惡化中,而且已嚴重危害到我們的生存。

科學上固然有其一定的不確定性,但是,「不確定」是不能成為我們現在不作為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