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諸近來天災後的台灣,很多環境問題都被突顯出來。本文不在對政府有關事前之預防、災害發生時的危機處理、以及災後重建工作等加以批評,但就這些日子,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對待人民、特別是原住民,單就環境正義來看,實在遠遠不及十八年前加州法院的見解。
早在1991年,加州法院即針對環境爭議中必須要有的實質的公眾參與,提出了令人激賞的見解。在El Pueblo Para el Aire y Agua Limpio v. County of Kings, (Cal. Super. Ct. Dec. 30, 1991) 一案中,市政府在有關有毒廢棄物焚化爐的設置上,固然已依照法律進行了相關的風險評估,並就其環境影響報告,依法提供大眾可以評論的機會;可是,由於該市是以拉丁裔人口居多,市府縱然以其官方語言(英文)提供相關報告以供大眾知曉,法院仍認為,要落實公眾評論之目的,市府必須提供西班牙文之翻譯報告,以達到實質的公眾參與,因此推翻市府原本設廠的決定。
而台灣呢? 新聞報導指出,地方政府人員在收容中心發問卷,並沒說明清楚內容就要災民填寫;甚者,行政院長還說制訂策略的層次不需要聽災民意見;另外,那瑪夏鄉的居民主張,重大政策應當尊重當地居民,要讓原住民進入重建委員會,因為在各級重建委員會議都沒請災民加入;並且,災民強烈要求臨時收容或分配組合屋須採集中安置,才能延續原住民文化。
在環境正義的主張中,參與正義是很重要的一環。也是早在1991年有色人種環境領導高峰會中即已被提出。其不再強調分配正義的概念,而是主張應當重視自我決定、以及尊重文化多樣性。
反觀台灣在災後重建的過程中,我們不僅看到長期處於弱勢的原住民,他們必須承擔自然界的反撲,而這原因,卻是主流社會所造成的。也就是說,主流社會享受環境利益,而原住民必須承擔環境成本。當我們自認為是民主、是強調公平正義的國家,但在社會的邊緣,一群尊重自然、敬畏自然的族群,卻必須不公平、不正義地來替那一再強調人定勝天的主流社會承擔這樣沉重的結果。我們的環境正義在哪裡?
實質的公眾參與是必須被強調、被落實的。這不僅是在行政機關決策過程中,必須讓受影響的人民有發聲的機會,相關專業的資訊,行政機關甚至是有義務讓參與的民眾了解,而不是以專業之名可以搪塞過去的。甚至在相關的風險評估上,論者也主張應儘可能地讓公眾得以及早參與科學分析的程序,如此並可避免行政機關操控科學,使其相關決定得以披上科學的外衣,而躲避公眾的監督、甚至是法院的審查。
社會要負擔因保護原住民及其文化而必須付出較大的成本嗎? 災後重建的急迫性是否正當化行政機關簡化程序正義所要求的,像是環境評估? 原住民又能了解多少重建工程的專業呢? 遷村是符合原住民的利益、還是主流社會的利益? 這些問題,都應當重新以環境正義之觀點來加以思考。
十八年前的加州法院,只因為行政機關未將相關資訊以非官方語言來讓居民了解其依法所做的相關評估及決定,進而撤銷了行政機關的決定;十八年後的台灣,決策制定者卻仍停留在以自我為本位的觀念上。專業、效率固然重要,但絕不是處理事情的唯二準則;否則,政府不僅是造成、甚至是惡化既有環境不正義的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