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 星期一

科學在環境法發展上所扮演的角色--環保的提升? 環境正義的惡化?

中文摘要
科學往往被用來重塑大眾對機關決策的信心;而機關也常藉科學來合理化其作為。但是Rachel Carson早在60年代即提出質疑,政府容易操控科學來支持其政策決定。而這樣前瞻性的提問,便成為美國環保運動的濫觴。
科學在環保規範的制定及執行上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不論是以科學、技術,抑或是以健康、風險為基礎的規範方式,都必須仰賴科學的幫助。然而,許多涉及到法律、經濟、社會、乃至於倫理的爭議也隨之而生。例如風險評估的使用,固然在現今環境保護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但是人們仍質疑著生命價值不應在於或然率的高低,也非冰冷數據所能量化的。更何況,以所謂的科學專業來取代應有的民主決策程序,也是大眾難以接受的。
甚至,因著科學本身具有的不確定性,行政機關往往存在著很大的誘因去操控科學的結果。學者更是懷疑著科學已被嚴重地政治化。以全球暖化為例,布希政府的環境政策即被許多學者所大肆批評。科學固然幫助我們建立了現今暨有的環保法律架構,但是它也造成了環保政策的決定及執行與社會大眾疏離,反倒是成為少數菁英、機關、甚至是利益團體所操控。更遑論那些缺乏政治及經濟力量的弱勢團體所可能遭受到的不平等對待。
一如美國學者所批評的風險評估,其往往所採的假設是針對一70公斤的男性白人所做的評估,枉顧在不同族群間所存在的差異。例如針對女性以及孩童,乃至於針對高風險的工作者或是弱勢群體,都應有不同評估依據,而這些事實都應被納入風險評估考量的對象。甚至,學者從對風險認知的角度上論述,認為因著不同族群間對風險認知以及評價的不同,在規範上也必須加以尊重,並也應以之作為風險管理上參考的依據。
因此,在環境保護上將科學做為規範的依據時,究竟是更落實環保、還是反而造成嚴重的環境不正義?如何一改過去所犯的錯誤,進而提供一樂觀的未來,本篇論文即試圖提出可行的建議,亦即藉由明確化科學應有的份際;並重新建立正當程序應有的價值,像是可責性、透明性、以及公眾參與的基本要求;另透過預警原則的採用、舉證責任的轉換等方式,以因應環境保護固有的特性。希望在這樣的論述架構下,對環保的落實及環境正義的促進能夠有所貢獻。